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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2247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与陈宇坚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陈宇坚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224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白志中,行长。委托代理人:王保军,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宇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诉被告陈宇坚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26元减半收取1513元、财产保全费1202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黄 一 凡审判员 肖  汉审判员 欧阳羽中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 晓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