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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南法西民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粟艳林与上海圆通速递有限公司上海圆通速递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粟艳林,上海圆通速递有限公司,上海圆通速递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南法西民初字第366号原告粟艳林,男,汉族,1991年1月11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合川市,被告一上海圆通速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清浦区华新镇华腾路1838号第6号房B区-101,组织机构代码631743767。被告二上海圆通速递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国际机场九道边原港务码头候船楼,组织机构代码052784054。本院于2013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粟艳林诉被告上海圆通速递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圆通速递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粟艳林撤回起诉。受理费25元,因撤诉减半为12.5元,由原告负担(因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受理费25元,本院退回原告12.5元)。代理审判员  王健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