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韩执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薛某与张某某、合阳洽川旅游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某,张某某,合阳洽川旅游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韩执字第00065号申请执行人薛某,男,生于1983年12月11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薛某某,系薛某之母。被执行人张某某,男,生于1983年2月14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合阳洽川旅游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车某某,系总经理。上列当事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韩民初字第001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128.66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韩民初字第0018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梁存仓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宗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