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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民初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宋某甲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甲,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成民初字第825号原告宋某甲,农民。被告李某,农民。原告宋某甲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某甲诉称,原、被告在××××年××月相识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一子宋某乙,现已成年。2003年5月份,被告外出打工,离开家后,原、被告再也没有共同生活过,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李某辩称,原告诉状内容属实,我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份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宋某乙,现已成年。2003年5月份被告外出打工,原、被告从此分居生活,原告方多次寻找,近期找到了被告的详细地址。因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合,导致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自愿结婚,但婚后经常发生矛盾,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宋某甲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宋聚新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胜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