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淳商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方建英与方百清、方美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建英,方百清,方美玲,王玄刚,方克富,张金生,商建鹏,方有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3)杭淳商初字第346号原告:方建英。被告:方百清。委托代理人:何百坤。被告:方美玲。被告:王玄刚。被告:方克富。被告:张金生。被告:商建鹏。被告:方有堂。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建英与被告方百清、方美玲、王玄刚、方克富、张金生、商建鹏、方有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建英于2013年5月30日以与被告方百清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方建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建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方建英负担。审判员  方敏俊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小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