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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一初字第00635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原告黄开明与被告高陵县鹿苑镇田家村六组、李广钱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开明,高陵县鹿苑镇田家村六组,李广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一初字第00635号原告黄开明,男,195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海,系原告儿子。被告高陵县鹿苑镇田家村六组。负责人燕迎春,系该组组长。被告李广钱,男,现年50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开明与被告高陵县鹿苑镇田家村六组、李广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开明于2013年5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开明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开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由黄开明承担(原告预交500,应退回250元)。代理审判员  王泽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戈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