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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奉执民字第1250-1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葛波甬与毛建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波甬,毛建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奉执民字第1250-1号申请执行人:葛波甬。被执行人:毛建刚。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2年4月10日首轮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毛建刚名下位于奉化市龙津尚都直街60号商业21、21-2房产。2012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担保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622.5元,保全费1740元,并负担执行费3910.4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上述法律义务。另查明,被执行人毛建刚在我院涉及执行案件标的约700000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毛建刚名下位于奉化市龙津尚都直街60号商业21、21-2房产【房产权证号:房权证奉化市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奉国用(2010)第05501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王阳昉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童旭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