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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执刑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刑事执行案件裁定书(5)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帆,赵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刑字第00022号权利人曹粉娃,女,1959年3月25日出生于陕西省商州市���汉族,农民,陕西省蓝田县蓝关镇冯林寨村4组,系本案被害入赵新安之妻。权利人赵西涛,男,l977年9月13日出生于陕西省蓝田县,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本案被害人赵新安之子。权利人赵西勇,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系本案被害人赵新安之子;权利人赵永侠,女,1987年5月4日出生于陕西省蓝田县,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贺韶村*组***号,系本案被害人赵新安之女;共同委托代理人赵西勇,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系本案被害人赵新安之子。被执行人赵帆,农民,陕西省蓝田县蓝关镇冯林寨村4组,现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赵锋,农民,陕西省蓝田县蓝关镇冯林寨村4组,现在监狱服刑。权利人曹粉娃、赵西涛、赵西勇、赵永侠与赵帆、赵锋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西刑一初字第00245号刑事附带民事��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移送执行后,我院于2013年2月5曰向被执行人赵帆、赵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赵帆、赵锋未在规定期间内履行给付义务。执行中本院对赵帆、赵锋的房产、车辆、及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并向其所在村委会及邻居调查,均证明赵帆、赵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其父母现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O13)西执刑字第O002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赵帆、赵锋有可供执行财产,权利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另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 娓审判员 马 生审判员 孟安平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