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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资中民初字第1083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吉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资中民初字第1083号原告吉某,男,1988年1月13日出生。被告杨某,女,1990年9月12日出生。原告吉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公告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吉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下半年在浙江省打工时,经人介绍认识谈婚,2011年5月回家举行婚礼并于当月18日办理结婚证。婚后不到一月时间,原、被告各自外出打工,各居一处,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开始几个月彼此偶尔有电话联系,自2012年1月份后,原、被告已无任何联系。原、被告婚后无子女,也无财产及债权、债务。原告吉某以双方没有共同生活基础,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杨某离婚。被告杨某未答辩。在庭审中,原告吉某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以下证据。1、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原、被告的常住人口户口簿各一份,以证明原、被告的基本身份信息情况。2、原、被告的结婚证二份,以证明原、被告于2011年5月18日在资中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的事实。3、资中县明心寺镇田坝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以证明原、被告婚后共处不到一月时间就分别外出务工,现已分居生活长达二年时间,经原告及亲友多方寻找被告,至今下落不明及原、被告婚后无子女、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的事实。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证人彭某某(被告杨某之母)的证言,以证明被告杨某与原告吉某婚后无感情,仅共同生活了不到一月时间就各居一处,现已长达二年时间,不知被告下落的事实。上述证据,本院审查后认为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并对案件的待证事实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0月在浙江省务工时经人介绍认识谈婚,2011年5月回家举行婚礼并于当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不到一月时间,原、被告各自外出务工,各居一处,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开始几个月彼此偶尔有电话联系,从2012年1月后,原、被告无任何联系。现双方已分居生活长达二年时间。原、被告婚后无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原告吉某以原、被告婚姻基础差,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惑情己破裂为由,于2013年2月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杨某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且双方现已分居长达两年时间,夫妻感情确己破裂。原告吉某诉请与被告杨某离婚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吉某与被告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吉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建审 判 员  潘沛英人民陪审员  刘 茗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邓艳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