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奉执民字第1307-1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奉化支行与宁波纽索司太阳能电源有限公司、李幼娜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奉化支行,宁波纽索司太阳能电源有限公司,李幼娜,傅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奉执民字第1307-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奉化支行。住所地:奉化市中山。法定代表人:阮立波,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宁波纽索司太阳能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法定代表人:李幼娜,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李幼娜。被执行人:傅忠。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3年5月29日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宁波纽索司太阳能电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奉化市绿园路75号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2013年5月23日向三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12000000元及相应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93800元,执行费79493.8元。但三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宁波纽索司太阳能电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奉化市绿园路75号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房产权证号:房权证奉化市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奉国用(2010)第05597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阳昉审 判 员 蒋伟琦审 判 员 庄亚平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童旭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