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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执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徐建渠与刘新义、程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建渠,刘新义,程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执字第214号申请执行人徐建渠,男,汉族,1967年2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新义,男,汉族,1969年11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程刚,男,汉族,1972年10月1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徐建渠与被执行人刘新义、程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惠民二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徐建渠于2013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受理此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刘新义、程刚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霄鹏审判员  武建国审判员  弓永亭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樊育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