灞执字第00324-1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陈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灞执字第00324-1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某。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灞民初字第003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某某向申请执行人赵某某支付案件款184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共计1940元,并按已生效法律文书第二项所确定内容修理房屋。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5月29日从被执行人陈某某账户扣划回全部案件款,现将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被执行人陈某某应付申请人赵某某之房租3840元与第三项所确定之申请人赵某某向被执行人陈某某返还租房押金2000元两项互抵,所剩余案件款1840元及案件受理费100元发还申请人赵某某。判决第二项因被执行人陈某某下落不明,无法执行,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灞民初字第0032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三项的执行。终结本院(2013)灞执字第00324号案关于本院(2012)灞民初字第00327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真实可靠可供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正代理审判员 魏峰波代理审判员 吴 波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