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知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俞华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俞华春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知初字第29号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标,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孝业,浙江求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华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俞华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黄文琼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施雪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