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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1646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钱如吨与林玉亮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1646号原告钱如吨。被告林玉亮。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如吨与被告林玉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如吨于201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林玉亮所有的“鲁Q×××××”号越野车一辆,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钱如吨要求查封被告车辆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林玉亮所有的“鲁Q×××××”号越野车一辆。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允许被告使用,但不得采取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于财产安全性的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隋 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