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执民字第1731-2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董苏花、林善土等与联鑫(福建)坚固件制造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苏花,林善土,林思怡,林某,联鑫(福建)坚固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慈执民字第1731-2号申请执行人:董苏花,农民。申请执行人:林善土,农民。申请执行人:林思怡,农民。申请执行人:林某。被执行人:联鑫(福建)坚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许惠萍,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2)甬慈民初字第572号董苏花、林善土、林思怡、林某与联鑫(福建)坚固件制造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董苏花、林善土、林思怡、林某自愿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联鑫(福建)坚固件制造有限公司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董苏花、林善土、林思怡、林某人民币236929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诉讼费4199元、执行费3454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慈执民字第173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董苏花、林善土、林思怡、林某如发现被执行人联鑫(福建)坚固件制造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代理审判员 孟祥亭代理审判员 唐志伟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强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