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袍商外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与绍兴县爱斯爱拇进出口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绍兴县爱斯爱拇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袍商外初字第12号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负责人陈嘉良。被告绍兴县爱斯爱拇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善赫。本院在审理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与被告绍兴县爱斯爱拇进出口有限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0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敏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陶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