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东商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嘉兴东景印染材料有限公司与金华瑞百年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东景印染材料有限公司,金华瑞百年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东商初字第333号原告嘉兴东景印染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督生。委托代理人周潮星。被告金华瑞百年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传亮。委托代理人陈昌荣。原告嘉兴东景印染材料有限公司诉金华瑞百年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04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邱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周潮星及被告委托代理人陈昌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嘉兴东景印染材料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之间一直有业务关系,原告向被告提供各种型号的化工原料,至2013年1月22日经双方对账,被告欠原告货款225000元,被告一直没有支付,2013年3月9日原告发函要求被告支付货款,被告不予理会。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货款225000元,并判令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3年1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的利息。原告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对账单一份,证明被告欠款的金额。2.增值税发票两张(与原件核对一致),证明原、被告间存在买卖关系。3.律师函及邮寄凭证一份,证明原告催款的情况。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从2010年8月开始有业务关系,双方交易额2010年为87150元;2011和2012年为562500元。从2011年7月开始,原告提供的胶水有严重的质量问题。我方与原告方业务员有过多次沟通,但原告方对质量问题矢口否认。原告尚欠被告225000元是事实,但增值税发票至今未开。被告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照片23张,证明原告提供的胶水有质量问题。2.交易往来明细一份,证明交易的总额。对原告的证据,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原告认为对照片的三性均有异议,照片上看不出来有什么问题,也不能证明原告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本院认为,被告提交的证据无法确认系原告提供的化工原料不合格有质量问题,故本院不予采纳。对证据2,原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采纳。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述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如约向被告提供并交付货物,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辩解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华瑞百年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嘉兴东景印染材料有限公司货款22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13年1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3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670元,合计4023元,由被告金华瑞百年工贸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邱 阳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申请执行时效两年书记员 王婉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