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审一民提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新疆国际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黄锡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二道桥支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新疆国际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黄锡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二道桥支行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审一民提字第208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疆国际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团结路45号附2号。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经天,男,汉族,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锡明,男,汉族,1968年1月1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号天山食品厂家属院*号楼*单元***室。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二道桥支行,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解放南路509号。诉讼代表人:董辉,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婷,女,汉族,1983年2月20日出生,工行新疆分行员工。委托代理人:秦力,男,汉族,1985年11月22日出生,工行新疆分行营业部员工。申请再审人新疆国际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黄锡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二道桥支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l1)乌中民四终字第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2年2月13日作出(2011)新民申字第115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新疆国际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再审申请,以在2011年8月10日已经与被申请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了义务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新疆国际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新疆国际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二、恢复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l1)乌中民四终字第25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英琪代理审判员 伊 利代理审判员 祁万杰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符振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