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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珲民一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颜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珲民一初字第335号原告颜某某,女,住珲春市。被告李某某,男,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某某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准予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安春谊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徐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