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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泰商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陈秋夏与泰顺县宏昌担保有限公司、蔡欣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秋夏,泰顺县宏昌担保有限公司,蔡欣核,林如仓,夏盛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泰商初字第430号原告:陈秋夏。被告:泰顺县宏昌担保有限公司。被告:蔡欣核。被告:林如仓。被告:夏盛培。原告陈秋夏与被告泰顺县宏昌担保有限公司、蔡欣核、林如仓、夏盛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魏为锡独任审判。现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当事人送达,需以公告方式送达。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魏为锡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