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泰商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陈秋夏与泰顺县宏昌担保有限公司、蔡欣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秋夏,泰顺县宏昌担保有限公司,蔡欣核,林如仓,夏盛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泰商初字第430号原告:陈秋夏。被告:泰顺县宏昌担保有限公司。被告:蔡欣核。被告:林如仓。被告:夏盛培。原告陈秋夏与被告泰顺县宏昌担保有限公司、蔡欣核、林如仓、夏盛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魏为锡独任审判。现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当事人送达,需以公告方式送达。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魏为锡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