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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全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原告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蒋福田、蒋福新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蒋福田,蒋福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全民初字第72号原告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周晓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峰,广西博辉思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福田,男,汉族,住全州县才××村××号。被告蒋福,男,汉族,住址同××。原告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蒋福田、蒋福新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闫新华独任审判,于2013年5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覃婷婷担任记录。原告委托人蒋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之父蒋受棋2008年3月29日向原全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才湾信用社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期自2008年3月27日至2011年3月28日,月利率为1.008%,蒋受棋以其位于全州县才湾镇南一村委蒋家村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桂房证字3751215-002)作为抵押物,并经依法登记。借款到期后,尚欠本金10万元,利息50201.33元,蒋受棋已因病死亡,二被告应在遗产价值范内对蒋受棋的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被告未作答辩。经过开庭,二被告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陈述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蒋受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应由其遗产偿还,二被告作为法定继承人,应在继承的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二被告未声明放弃继承权,依法应视为二被告对蒋受棋的遗产予以继承。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蒋受棋的借款10万元及其利息由被告蒋福田、蒋福新在继承蒋受棋的遗产实际价值内,偿还给原告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案件受理费3304元,减半收取1652元,由被告蒋福田、蒋福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304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银行账号:202163010400014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新华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覃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