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邹执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潘某与马某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邹执字第350号申请执行人潘某。被执行人马某申请执行人潘某与被执行人马某其他民事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2)邹民初字第22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某帐户存款三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继泉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