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利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刘某、任某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任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利刑初字第43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2012年8月29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逮捕。现押于利津县看守所。被告人任某。2012年11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转逮捕。现押于利津县看守所。利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利检刑诉〔2013〕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任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利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任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利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9日凌晨,为帮助曹某索要债务,被告人刘某指使被告人任某与秦某(另案起诉)到利津县城各游戏厅寻找李某。被告人任某与秦某在利津县城三里商城一家游戏厅内找到李某后,将索要债务的事情告知李某,李某听后欲离开,秦某、任某便分别持刀阻拦,进而将其捅伤,李某挣脱后逃离,后两人将其停放在游戏厅门口的现代伊兰特轿车开走。经鉴定,被害人李某肢体损伤程度为轻伤,该轿车价值人民币39644元。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指控被告人刘某、任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刘某、任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未提出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9日凌晨,被告人刘某为曹某索要债务,指使被告人任某与秦某(另案起诉)到利津县城各游戏厅寻找李某。被告人任某与秦某在利津县城三里商城一家游戏厅内找到李某后,向其索要曹某的债务,李某听后欲离开时,秦某、任某便分别持刀阻拦,进而秦某将李某捅伤,后李某挣脱逃离。被告人秦某、任某将李某停放在游戏厅门口的现代伊兰特轿车开走。案发后,该车被查扣发还被害人李某。经鉴定,被害人李某肢体损伤程度为轻伤,该轿车价值人民币39644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刘某供述,证实2012年初,曹某委托其向李某索要债务,并称李某买车了,如果讨债不成,就将李某的车弄回来。之后,他到利津县城找过李某两次但均索债未果,他就让曹某委托秦某向李某索债。2012年4月份的一天,他和秦某、任某一起到利津县城找李某,后他到枣园村的一个宾馆睡觉,让秦某和任某去网吧找李某。第二天凌晨,秦某打电话告诉他找到李某并用刀将李某划伤了,还把李某的车开走了。秦某和任某将李某的车放到他家里,后来曹某把车给了一个东北人。(2)被告人任某供述,证实刘某曾带着他和秦某到利津县城为一个姓曹的人向李某索债。2012年4月份的一天,他和刘某、秦某等人再次来到利津县城,先是在一家宾馆玩了会,刘某让他和秦某去找李某。他和秦某在一家游戏机店找到了李某,他想打电话告诉刘某,但刘某没有接电话。之后,双方发生了冲突,秦某用刀子划伤了李某。后来他和秦某将李某的车开到了刘某的住处。2、同伙秦某供述,证实2012年4月份一天晚上,刘某叫上他和任某一起到利津县城向李某索债。他和任某在一家游戏机厅里找到了李某,并告知刘某让李某还钱的事情,李某听后想跑,他和任某就与李某厮打在一起,双方都拿出了刀子,他用刀子捅了李某的腿一下。后来,他们把李某的车开到了刘某家里。3、被害人李某陈述,证实自2011年冬天,刘某就因为他和曹某、陈兵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事情多次找他。2012年4月9日凌晨,他在利津县三里村附近的一家游戏机店玩时,被两名自称是受刘某指使的男子用刀子挟持并将其捅伤。之后,他的伊兰特轿车被那两名男子开走了。4、证人证言(1)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4月9日5时许,她听说其丈夫李某被人捅伤去了医院,她到利津县中心医院看到李某大腿受了伤,她就打电话报了警。(2)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4月9日5时许,有两名男子来到他打工的游戏机厅寻找李某,他们玩了一会游戏,李某就到了游戏厅,那两名男子问了李某的名字后就追打李某。后来,李某跑了,那两名男子开走了李某的车。(3)证人尚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4月12日左右,他给刘某打电话时听说刘某让人把李某的伊兰特轿车开走了,还说把李某弄伤住院了。(4)证人曹某的证言,证实他与李某存在债权债务纠纷,后来李某跑了,他就先后找了刘某和秦某向李某讨债。2012年4月份的一天,刘某打电话告诉他秦某找到李某了,用刀子捅了李某,把李某的车弄了回来,但钱没要上来。5、辨认笔录(1)被告人刘某的辨认笔录,证实经刘某分别对二组照片的辨认,指认出捅伤李某并开走李某汽车的任某和秦某。(2)被告人任某的辨认笔录,证实经任某对一组照片的辨认,指认出与其一起向李某讨债的刘某和捅伤李某的秦某。6、鉴定意见(1)利津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李某肢体损伤程度为轻伤。(2)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鲁E×××××北京现代小型轿车于鉴定基准日即2012年4月10日的价格为39644元。7、书证(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案发后由赵某报警及立案侦查的情况。(2)车辆查扣证明,证实2012年12月16日,鲁E×××××车被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侦大队查获。(3)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刘某、任某系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任某的个人信息及年龄等情况。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任某与被害人李某达成了调解协议,二被告人赔偿李某各项经济损失5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李某的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任某无视社会秩序,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任意占用他人财物,价值39644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保障社会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任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兆军人民陪审员 李兴鑫人民陪审员 崔乃华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巴 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