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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市立民终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胡林燕因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林燕,邯郸市复兴区工业公司,邯郸市顺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立民终字第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林燕。委托代理人蒋贵怀,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系胡林燕丈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复兴区工业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联纺西路101号。法定代表人朱海山,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顺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裴燕芳,该公司经理。上诉人胡林燕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1)复民初字第2646-2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3年5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林燕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俊英审 判 员  左建阔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雅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