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二法民一初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陈某1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中二法民一初字第649号原告:陈某1,男,汉族,住中山市。委托代理人:邵旭、谢映峰,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李某,女,汉族,住中山市。案由:离婚纠纷。原告陈某1起诉认为,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陈某2。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又缺乏沟通,导致双方于2009年1月分居至今。原告陈某1认为,双方的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无和好的可能。为此,原告陈某1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陈某2由原告陈某1抚养,被告李某从2013年4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止,并由被告李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陈某1与被告李某自愿离婚;二、婚生女儿陈某2(2005年1月9日出生)由原告陈某1抚养,被告李某不需支付抚养费;三、被告李某对婚生女儿陈某2有探视权,具体的探视方式及时间由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确定,原告陈某1需尽配合义务;四、原告陈某1同意于2013年5月29日一次性补偿12万元给被告李某;五、原告陈某1、被告李某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六、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1自愿负担(原告陈某1已付150元)。经审查,该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5月29日在本院的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庆争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鑫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