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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初字第1849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6-28

案件名称

齐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1849号原告齐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某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齐某负担。审判员  傅永军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孔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