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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执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靳风宽、王宏诉靳文秀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风宽,王宏,靳文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147号申请执行人靳风宽,女,1963年5月2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和龙市。申请执行人王宏,男,1987年6月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靳文秀,男,1951年10月2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双辽市。靳风宽、王宏诉靳文秀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了(2012)双民一初字第407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靳文秀给付申请执行人靳风宽、王宏征收地补偿款500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给付义务,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双民一初字第4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