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陈民一初字第00306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魏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0306号原告杜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魏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闫 浩人民陪审员  王三信人民陪审员  李书林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惠磊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