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平行审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平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平湖市永鑫广告装潢有限责任公司新华楼宾馆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湖市永鑫广告装潢有限责任公司新华楼宾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嘉平行审字第81号申请人平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解放中路44-58号。法定代表人王惠明,局长。委托代理人钱俊峰,男,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陈桂芳,女,该局干部。被申请执行人平湖市永鑫广告装潢有限责任公司新华楼宾馆,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新华中路60号。负责人张国军。2013年5月20日,申请人平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2年11月16日作出的平工商检处字〔2012〕2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结果是:对平湖市永鑫广告装潢有限责任公司新华楼宾馆罚款3000元。本院于5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平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该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平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平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平工商检处字〔2012〕2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金良审判员 张雷平审判员 张 娜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吉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