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秀英与被上诉人田中新及原审第三人张文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5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秀英,女,1928年2月2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学民,男,1941年生,住罗山县城关镇大园社区大园组。委托代理人徐俊,河南正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中新,男,1971年12月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方海平,河南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张文忠,男,1968年11月1日生。委托代理人方治琴,女,1969年生,系张文忠妻子。上诉人李秀英因与被上诉人田中新及原审第三人张文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罗山县人民法院(2012)罗民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秀英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学民、徐俊,被上诉人田中新及其委托代理人方海平,原审第三人张文忠及其委托代理人方治琴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罗山县人民法院(2012)罗民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罗山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徐贵瑛审判员 刘友成审判员 吕树利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