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花民二初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玉麒麟物流贸易有限公司与刘吴平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玉麒麟物流贸易有限公司,刘吴平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二初字第00074号原告:马鞍山市玉麒麟物流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祖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尚明,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吴平,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玉麒麟物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吴平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玉麒麟物流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市玉麒麟物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鞍山市玉麒麟物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浩审 判 员 刘明荣人民陪审员 刘允彪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