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邛崃民初字第1010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2-0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秦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均,王莉,秦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邛崃民初字第1010号原告李学均。委托代理人古芝贵,邛崃市临邛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高阳迪,邛崃市临邛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莉。被告秦文。原告李学均诉被告王莉、秦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学均及其委托代理人古芝贵,被告秦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学均诉称,2011年10月24日,通过中介介绍,原告与被告王莉、秦文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二被告自愿将位于邛崃市临邛镇文水路蜚虹社区8组26号的私有房屋一栋以348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2012年1月13日,双方口头约定原告先支付被告房款338000元。余款10000元待2012年6月底之前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好所售房屋的《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所有权证》的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后一次性付清。当日,原告支付被告房款338000元,被告秦文向原告出具了《收条》一张,并将所售房屋及相关手续一并移交给了原告,同时,原告向被告出具了一张10000元的《欠条》。之后,原告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入住至今。从2012年11月起,原告多次催促二被告协助办理上述房屋《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所有权证》的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二被告相互推诿拒不协助。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决:一、确认原告李学均与被告王莉、秦文于2011年10月24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二、判决被告王莉、秦文立即协助原告李学均办理位于邛崃市临邛镇蜚虹区8组26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号:邛国用(2012)第3856号]的过户登记;三、判决被告王莉、秦文立即共同支付原告违约金10000元。被告秦文辩称,自己并没有违约,因为合同没有约定办理过户的时间;合同上没有约定过违约金,不存在违约金的问题;合同约定交房时要付清房款,原告到现在都未付清;自己和被告王莉已经离婚,不清楚原告是否和其联系过。被告王莉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10000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并当庭向被告秦文结清了10000元的购房余款。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4日,原告与被告王莉、秦文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二被告将位于邛崃市临邛镇蜚虹社区8组26号160㎡的房屋出售给原告,合同约定房价280000元,后经双方口头约定,最终以总价348000元成交。2012年1月13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房款338000元,被告秦文向原告出具了内容为“今收到李学均购蜚虹社区8组26号房款338000元………”的《收条》一张,余款10000元原告向被告秦文出具了《欠条》。同日,二被告向原告交付了房屋及房屋相关手续,原告收房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入住至今。2012年11月,原告以被告王莉的名义向邛崃市地税局等部门缴纳了上述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费用,并于2012年11月27日办理了土地使用权人为被告王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邛国用(2012)第3856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另查明,被告王莉、秦文原系夫妻,二人离婚后,共同决定将上述房屋卖与原告,原告在购房时也知悉二被告已离婚的事实。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房屋买卖合同》、《收条》、《欠条》、邛崃市地税局完税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在自愿、平等基础上签定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二被告应当协助原告办理相关产权手续,现原告要求二被告履行办理产权过户的随附义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李学均与被告王莉、秦文于2011年10月24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二、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王莉、秦文协助原告李学均办理邛崃市临邛镇蜚虹社区8组26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的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以及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手续;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莉、秦文负担。现原告已垫付,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万小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