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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汉民初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廖某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汉民初字第00123号原告廖某某,男,汉族。被告周某某,女,汉族。原告廖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4月在广东东莞打工期间相识恋爱,次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取名廖某甲。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纷争。特别是被告因分娩回到汉阴目睹了原告贫困的居住环境及家庭条件后,再无意与原告继续生活下去,在分娩后仅过了两三个月便独自弃女返回打工地东莞,不久又不辞而别抛夫离去,后经原告多方打探,仍无下落,已长达九年没有联系。原告曾起诉与被告离婚,后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被告仍无踪影,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诉请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诉讼费由原告承担。经审理查明:原告廖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于2002年在广东东莞打工相识,于2003年3月20登记结婚,婚后于2004年5月16日生育一女,取名廖某甲。同年,被告周某某只身外出,至今未归。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周某某与原告母亲也不能和睦相处。2011年,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被告周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后未到庭应诉,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作出(2011)汉民初字第004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周某某仍未回家。2013年1月17日,原告廖某某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登记申请书、结婚登记介绍信,涧池镇五星村村民委员会证明、涧池派出所人口信息查询记录,证人毛荣翠、谢传清、谢传余、王延明证言,(2011)汉民初字第00402号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等在卷材料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差,婚后共同生活时间短,且常为琐事发生争吵,未建立起真正的感情感情,被告周某某于2004年只身外出,至今未归,长期不履行家庭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廖某某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廖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廖某甲由原告廖某某抚养,成人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小杰人民陪审员  罗 兰人民陪审员  沈桂红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升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