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拱民初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蔡朝勇与杭州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朝勇,杭州智慧科技有限公司,马建梅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民初字第942号原告:蔡朝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爱、卢玉娟。被告:杭州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忠成。第三人:马建梅。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朝勇诉被告杭州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马建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处理完毕为由,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朝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孙金林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夏叶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