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亳民一终字第00442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利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郑怀良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利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怀良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终字第004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利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文化北路。法定代表人:王锋,该社理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怀良,男,195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上诉人利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上诉人郑怀良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利辛县人民法院(2012)利民一初字第029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利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利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利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长友代理审判员 罗 胜代理审判员 彭 亮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孟艳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