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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无民一初字第00969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花某与董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某,董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0969号原告:花某,男,汉族,住无为县。委托代理人:刘永芝,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庆,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某,男,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花某与被告董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花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花某负担。审判员  任士贵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钱杨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