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无民一初字第00969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花某与董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某,董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0969号原告:花某,男,汉族,住无为县。委托代理人:刘永芝,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庆,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某,男,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花某与被告董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花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花某负担。审判员 任士贵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钱杨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