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蒙刑初字第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爱侠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蒙刑初字第00198号公诉机关蒙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爱侠,女,1976年8月16日生,汉族,文盲,农民,住蒙城县。2013年2月27日被取保候审。蒙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蒙检刑诉(2013)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爱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单为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爱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5日16时许,被告人张爱侠在蒙城县板桥集镇乐乐购物超市门前,乘人不备之机,将王莉停放在该超市门口的一辆富士达牌两轮电瓶车盗走,后张爱侠将该车藏于其妹桂芳家中,当日被派出所民警查获。经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144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爱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莉陈述,证人桂芳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爱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爱侠具有坦白情节,并主动缴纳罚金,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爱侠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宁审 判 员  李辉江代理审判员  康 峰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