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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民初字第0809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2-20

案件名称

谢某与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0809号原告谢某。委托代理人沈卫峰,宝应县京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以离婚证据不足为由,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以离婚证据不足,要求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某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玲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顾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