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民初字第0809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2-20
案件名称
谢某与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0809号原告谢某。委托代理人沈卫峰,宝应县京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以离婚证据不足为由,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以离婚证据不足,要求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某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玲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顾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