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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民终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丁丰明与王阿普、杨伯超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阿普,杨伯超,丁丰明,杨光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终字第7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阿普。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伯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丰明。原审被告杨光华。上诉人王阿普、杨伯超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13)金武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武义县人民法院向王阿普、杨伯超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现王阿普、杨伯超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本院认为,上诉人王阿普、杨伯超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未履行诉讼义务,应视为自动放弃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阿普、杨伯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童耐萍审 判 员 黄良飞审 判 员 徐 晋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汤玉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