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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一初字第00890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精工轴承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峰、被告薛朋、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精工轴承有限公司,薛朋,赵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一初字第00890号原告西安精工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3号蔚蓝国际1单元11203室。法定代表人曹建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新言,男,1970年10月30日生,汉族,该公司经理,住西安市莲湖区。委托代理人雷维刚,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朋,男,198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住咸阳市泾阳县。被告赵峰,男,1977年9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西宝物流有限公司经理,住西安市未央区。委托代理人王晓阳、高奎博,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1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大楼9层。负责人黄世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玲,女,198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本院审理原告西安精工轴承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峰、被告薛朋、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精工轴承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薛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薛朋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精工轴承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薛朋的起诉。审判员  詹晓晔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