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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赵晓菲与郑建春、魏改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晓菲,郑建春,魏改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1019号申请执行人赵晓菲。被执行人郑建春。被执行人魏改玲。赵晓菲与郑建春、魏改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金民二初字第56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赵晓菲于2013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郑建春、魏改玲名下银行存款3929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凯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