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赵晓菲与郑建春、魏改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晓菲,郑建春,魏改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1019号申请执行人赵晓菲。被执行人郑建春。被执行人魏改玲。赵晓菲与郑建春、魏改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金民二初字第56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赵晓菲于2013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郑建春、魏改玲名下银行存款3929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凯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