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龙泉执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蒋治蓉、叶安富与叶建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治蓉,叶安富,叶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泉执字第543号申请执行人蒋治蓉申请执行人叶安富被执行人叶建勇申请执行人蒋治蓉、叶安富与被执行人叶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蒋治蓉、叶安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龙泉民初字第22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叶建勇清偿借款90000元及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025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叶建勇现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向申请人蒋治蓉、叶安富说明情况后,申请人执行人蒋治蓉、叶安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熟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人执行人蒋治蓉、叶安富本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叶建勇清偿借款90000元及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025元,被执行人叶建勇尚欠申请人执行人蒋治蓉、叶安富91025元。二、终结(2012)龙泉民初字第2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蒋治蓉、叶安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萍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