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泸泸民初字第1253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施大明与泸州新盛纸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大明,泸州新盛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泸泸民初字第1253号原告施大明,男,汉族,1957年10月21日生,住泸州市龙马潭区鱼塘镇。委托代理人徐琪,泸县福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泸州新盛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海潮镇,组织机构代码66277241-3。法定代表人喻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小闯、李文清,该公司职工。本院于2012年3月28日受理原告施大明与被告泸州新盛纸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大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50元,减半收取8925元,由原告施大明负担。审判员  李瑞金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航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