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民初字第3034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浙江凯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剑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凯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剑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民初字第3034号原告浙江凯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超。委托代理人陈强。委托代理人余耕。被告胡剑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凯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剑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浙江凯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胡剑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凯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胡剑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浙江凯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孙立军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晓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