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商初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绍兴圣田润滑油有限公司与沈爱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圣田润滑油有限公司,沈爱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商初字第803号原告:绍兴圣田润滑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晓捷。委托代理人:侯兴祥。被告:沈爱玉。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圣田润滑油有限公司诉被告沈爱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圣田润滑油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沈爱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圣田润滑油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沈爱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华江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薛 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