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湘高法刑三终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3-11-26
案件名称
刘辉故意杀人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湘高法刑三终字第61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辉,男,1970年7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株洲市,汉族,工人,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中兴村27栋703号。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1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押株洲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肖芳荣,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辉犯故意杀人罪、放火罪一案,于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11)株中法刑一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刘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合并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刘辉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一三年三月十二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易建武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刘辉及其委托辩护人肖芳荣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刘辉因对其妻子唐某某起诉离婚而不满。2011年7月29日17时许,刘辉携带其购买的二把水果刀、汽油、铁锤,窜至唐某某工作的联诚集团株洲电力机车气动公司的工作车间,将汽油倒在唐某某身上,准备点火时被唐的同事制止。刘辉便从身上掏出水果刀朝唐某某连捅数刀。随后刘辉又返回车间,将汽油点燃致使车间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1849元。刘辉被及时赶到的公安人员和工厂职工当场抓获。唐某某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法医学尸体鉴定结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刘辉的供述等。据此,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上诉人刘辉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而引发,认罪态度好,已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且小孩未成年,请求酌情从轻处罚。”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出庭提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建议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4日,上诉人刘辉的妻子唐某某因刘辉经常酗酒逞凶而向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刘辉离婚。刘辉由此产生怨气,并对唐某某所在单位未能劝和亦产生不满。2011年7月28日晚,因唐某某没有回家,刘辉对此更是不满。次日,刘辉到株洲市南大门小商品市场和徐家桥市场各购买了一把水果刀,又到加油站购买了30元汽油装入一个塑料瓶内,还回到家中找了一把铁锤。当日17时许,刘辉带着水果刀、铁锤、汽油瓶和一包老鼠药来到唐某某工作的联诚集团株洲电力机车气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门口,因担心被门卫拦住,便戴上事先准备的假发,乔装混入公司二楼唐某某工作的车间,见唐某某与其他四人在车间内,即打开汽油瓶往地上泼撒汽油并拿出打火机准备点火,被车间工人唐能抓住,唐能还将刘辉随身携带的一把水果刀夺过来丢掉,唐某某也趁机跑开。刘辉趁大家放松警觉时,追上唐某某并抽出随身携带的另一把水果刀朝唐的腹部捅刺。唐某某受伤倒地后,刘辉又继续持刀对其连捅数刀,并将上前制止的唐能划伤。刘辉从身上掏出铁锤准备击打唐某某时被赶上来的其他工人夺走了铁锤和水果刀。当在场人员抢救唐某某时,刘辉又返回泼撒汽油的车间,点燃汽油致使车间着火。之后,刘辉又捡起车间地上一根不锈钢棍再次冲到唐某某跟前,朝唐击打,在场的车间工人当即将刘辉抓获。“110”干警接到报警赶到后,将刘辉带至派出所讯问。唐某某伤后被送株洲市第一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车间的财产损失经鉴定,损失价值为81849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株)公(法)鉴(尸检)字(2011)1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及尸检照片:死者唐某某系生前被他人用锐器致伤胸腹部,导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3、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田心派出所《提取笔录》及扣押清单:在案发现场群众送缴刀具三把。其中一把为黑色塑料柄,长约30cm;一把为金属柄,长约30cm;一把带环的小刀,长约15cm。从刘辉身上收缴黑色塑料柄刀一把,长约20cm。经刘辉辨认后,刘辉签字确认此四把刀具均系其带入至作案现场的刀具。4、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刑警大队《办案说明》,证明收缴的刘辉持有的四把刀送省公安厅DNA检验,在:ROSTFREI(黑色塑料柄长约30cm)刀上及“好刀具A牌造”(黑色塑料柄长约20cm)刀上,提取了有效生物检材。“双鱼牌”(金属柄长约30cm)刀上及带环长约15cm刀上未提取到有效生物检材。5、湖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湘公物鉴(法物)字(2010)680号物证鉴定意见:从刘辉身上提取的二把水果刀上不排除含有刘辉、唐能、唐某某的生物成分。6、价格鉴定结论:株洲市石峰区价格认证中心株石价认鉴(2011)86号《关于木门、空调等物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损坏的财产价格为81849元。7、证人吴某某的证言:2011年7月29日17点40分左右,我与同班组的人唐某、晏某某、唐某某、李某某在车间工作。车间门口进来一人,手里拿着一个食用金龙鱼油桶,打开盖子朝地上倒,又拿出打火机打火,我们闻到了汽油味,将他推开。当时这人有好长的头发,还戴一个帽子,穿兰色工作服,后来才认出他是唐某某的老公。我就冲出去打电话报警去了。后来的事情就不清楚了。8、证人晏某某的证言:2011年7月29日下午5点多钟,我、唐某某、吴某某、李某某、唐某在车间工作,一个穿南车集团工作服、戴工作帽的男人进来,手提一个塑料袋放在地上,从袋子里拿出一个5升的油瓶打开盖就往地上泼,我闻出汽油味,唐能上前抓住他,我打开门才发现这男人是唐某某的丈夫刘辉。我、唐某某、李某某就往门外跑,唐某某、吴某某松开刘辉,突然刘辉手拿一把水果刀追上唐某某,朝唐某某身上捅,后来刘辉又返回泼汽油的地方就听见车间有爆炸声。车间的工人将刘辉抓住交给公安民警。9、证人唐某的证言:2011年7月29日下午5点多钟,我和李某某、吴某某、晏某某、唐某某在车间,突然一男子进来,打开他带的塑料瓶盖往地上倒液体,并掏出打火机点火,我闻到汽油味,大喊“汽油,快出去”。我一喊,大家都往外跑,我迅速抓住这人,发现是唐某某的丈夫刘辉,并扯下了他的帽子,发现他戴了假发,又见刘辉手到腰间摸东西,我就赶紧从他腰上抽出一把水果刀顺手丢掉,大家见刀被我丢掉就放松警惕松开了刘辉,这时刘辉又从身上掏出另一把水果刀直冲唐某某,往她腹部捅了一刀,唐某某倒地后,又见他使劲往唐某某身上捅了好多刀,我赶上去抢刀,他转过身来捅我,右手手臂被捅伤,他还拿铁锤准备打唐某某,被其他同事赶上来夺走了铁锤和刀。当我们察看唐某某伤势时,刘辉又跑回泼汽油的地方点火,后来刘辉又捡起车间一根不锈钢棍朝唐某某头部击打,被其他同事抓住,用绳子绑了,民警来后交给了民警。10、证人李某某的证言:案发当天下午5点多钟,我和唐某、吴某某、晏某某、唐某某正在车间工作,突然一男子进来从袋子内拿出一塑料瓶往地上泼液体,闻到汽油味我们都往外跑,车间的男的去抓他发现是唐某某丈夫刘辉,我与唐某某跑开,他们男的见我们跑开就松开了刘辉,刘辉又冲向唐某某抽出携带的刀捅她,具体捅多少刀不清楚,但唐某某伤得很重,已经送医院了,后来车间还爆炸了。11、证人陈某某的证言:2011年7月29日下午4点多钟,有一男子来加油,讲他的摩托车没油了要借我的桶子加30元钱的汽油,当时他交了100元押金,用我们加油站的铁桶带了30元汽油走了,半小时后将铁桶送过来,这男子当天穿了田心厂的兰色工作服。12、公安机关提供的身份资料证明上诉人刘辉的身份情况。13、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材料证明上诉人刘辉被抓获的过程。14、上诉人刘辉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本院认为,上诉人刘辉因不满其妻唐某某起诉离婚而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唐某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上诉人刘辉杀人后放火,致使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还构成放火罪。上诉人刘辉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上诉人刘辉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而引发,认罪态度好,已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且小孩未成年,请求酌情从轻处罚”的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本案确系婚姻家庭纠纷所引发,上诉人刘辉不能正确处理与妻子的婚姻矛盾而持刀杀妻并放火,但刘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由于上诉人刘辉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对其应当限制减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本案应维持原判的意见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株中法刑一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刘辉犯故意杀人罪定罪部分和犯放火罪定罪量刑部分的判决。二、撤销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株中法刑一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刘辉犯故意杀人罪的量刑部分和决定执行的刑罚的判决。三、上诉人刘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合并原判其犯放火罪的刑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四、对上诉人刘辉限制减刑。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赫荣生代理审判员程波代理审判员张雍连二○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李凤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