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宁商初字第1220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胡银卫、施乾广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胡银卫,施乾广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宁商初字第1220号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力军。委托代理人:卢芳芳。委托代理人:刘志忠。被告:胡银卫。被告:施乾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胡银卫、施乾广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被告已履行义务,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4元,减半收取187元,由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静霞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郑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