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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民初字第1551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何志明与四川绵阳锦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志明,四川绵阳锦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1551号原告:何志明,男,汉族,生于1968年11月1日,住游仙区开元路。被告:四川绵阳锦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涪城区涪城路。法定代表人:洪志勇委托代理人:何腾弟,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志明诉被告四川绵阳锦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何志明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志明撤诉。减半收取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何志明承担。审判员 张 英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秋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