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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执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舍信用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舍信用社,李文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656号申请执行人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信用社(现更名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张舍支行)法定代表人王付兴行长被执行人李文东,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舍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李文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文东给付申请执行人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舍信用社款18932元,已履行完毕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09)平商初字第271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09)平商初字第27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淑平审判员  雷敬日审判员  王惠国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文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