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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油民初字第1536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胡某某诉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油民初字第1536号原告:胡某某,女,生于1976年2月9日,汉族。被告:邓某某,男,生于1975年12月14日,汉族。本院于2013年4月22日受理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胡某某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征收诉讼费13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肖兵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