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油民初字第1536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胡某某诉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油民初字第1536号原告:胡某某,女,生于1976年2月9日,汉族。被告:邓某某,男,生于1975年12月14日,汉族。本院于2013年4月22日受理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胡某某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征收诉讼费13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肖兵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礼 关注公众号“”